问题 |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呢 |
释义 |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保管人需履行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但具有获取仓储费等权利;而存货人需要履行及时交付仓储物、支付仓储费等义务,但具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以及要求赔偿等权利。 一、诺成合同包括什么合同 诺成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纪律合同、中介合同。承诺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支付不是当事人的支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其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保管合同是一份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但如果是无偿保管合同,则是单务合同。保管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双方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就是双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限;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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