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述公共预算决策的经济分析的方面: 1、地区生产总值; 2、工业增加值; 3、固定资产投资; 4、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6、对外贸易(海关进出口总额);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8、消费物价指数(CPI); 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 11、外商直接投资(FDI); 12、外汇储备; 13、货币存量或流通量。 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有计划有组织并由国家支配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是与原来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概念。1997年6月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取消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界限后,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变化,将一部分原来属于预算外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