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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控制权的归属情形有哪些?
释义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属于可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对于此人在进行认定的时候要确定符合《公司法》的条件,而且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的股东,也可以是控股东的股东,也可以是其他的自然人;只要被认定就需要按法律的规定合理支配自己的行为。
    一、私募认购方式
    私募的特点在于它的灵活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把发行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以此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发行高比例的股份,使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反向收购。但依法触发要约收购的,必须履行相应程序。而且要注意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规定。
    投资人认购私募发行的股票是否必须支付现金呢?是否可以用股权、资产等对价支付呢?中国现行《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著作权、股权、债权等是否能够否作为出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股权出资已经为各方所接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还提出可以流通的其他证券也可以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之一。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以股权、债券等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有效性。拟订中的《公司法(草案)》也已正式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也就是说,可以以股份交换股份。
    可否一部分用现金而另一部分用非现金呢?《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但该法不包含私募。《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条文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对认购股份对价的要求是相同价额,没有要求完全相同的价款或金额。因此,认购股份的对价形式可以存在差异,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非现金。
    在价格方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对于流通股票,购买价格应以市价作为参考,而对于非流通股,则主要以净资产作为参考,如果是国有股,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从已有案例来看,也基本如此执行。但不尽然,如武钢、宝钢的定向增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按照同一价格发行。
    二、上市公司必须发股吗
    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发行。
    已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下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下称增发),除应当符合前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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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