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举例: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欲将一辆汽车抵押或质押于B公司。合同3月1日成立,汽车3月2日交付。若为抵押,则没有转移汽车的物权,3月1日抵押成立: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也没有对汽车的直接处置权,需要与A协商。若为质押,则转移了汽车的物权,3月2日成立质押;若A公司欠债不还,B公司可以不协商,直接对汽车进行处置。相对来说,抵押的物权更偏向于抵押人:而质押,物权已经转移,违约后物权就完全转移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