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证有什么用 |
释义 | 可证明自己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从法律上得到相应保护。另外,在处分自己的不动产时,不动产权证书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不动产权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等等;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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