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公证写遗嘱有用吗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5种: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每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可,不需要经过公证也可以生效。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确认,遗嘱人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代书,见证人与代书人与继承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继承人以及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公证遗嘱是遗嘱人到公证处对自己订立遗嘱的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非紧急情况的情况下不建议采用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此类遗嘱容易发生争议。 一、公证遗嘱的特点有哪些 (一)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公民生前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他人同意就可以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像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威胁、欺诈、被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一般涉及的标的比较大,而且还会涉及到家庭纠纷及债务纠纷,所以如何来辨别遗嘱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为办理遗嘱公证的要点。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对自己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口述或者提供出面材料,公证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和想法后,为其出具遗嘱公证。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公证质量,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公证员应该首先通过观察来确认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其次让立遗嘱人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在当事人叙述过程中,通过提问进一步来考证立遗嘱人的神智是否清醒,也可以通过询问其他相关人员关于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来辨别。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公证员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公证。 (三)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这点是值得商榷的。 (四)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二、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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