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合同的规定: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在通知债务人前能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转让债权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 债权转让合同,一旦通知债务人就生效,就不能解除。知除非受让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道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专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属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辟谣】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吗?答: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其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有管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没有管辖协议的,按照法定管辖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醒】问: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答: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1、合同是依法订立的;2、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或者是依照其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的;3、获得债务人同意的。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能解除吗 债权转让合同,一旦通知债务人就生效,就不能解除。除非受让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道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专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属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对预约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是:预约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对行纪合同的规定都有哪些 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都有以下这些: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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