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根据相关规定,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形不能通过公务员政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12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5年以来参加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承诺的人员;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