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申请方式 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书面申请不再有原来的内容和格式等条件限制;口头申请也不仅仅适用于不识字的申请人。它指复议申请人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经核对,由复议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而达到提起复议的目的。 复议申请书应有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的基本有关记录;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 (4)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6)申请日期,其他材料和证明。 注:《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应该是60日。 2、行政复议的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是指: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担保无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等。 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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