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异议不需要请律师。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个人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个人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叫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新的判决。认为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异议。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不得无理阻碍执行,否则法院有权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哪些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