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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信息的规定
释义
    如何理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全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全面的。信息全面,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所有重要信息。规定信息全面义务,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有的经营者虽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但存在故意隐瞒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的情况,因此在提供信息真实的义务外又增加规定提供信息必须全面。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应当全面并不是要求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信息,而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安全权、选择权等全部重要信息。有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大量的信息,将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的信息中,导致消费者无法从众多信息中注意到这些重要信息,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如何理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是真实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一切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都必须是真实的。无论经营者通过何种途径提供,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或者通过广告的方式,所有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我国其他法律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有所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能否使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可以。“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能否使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可以。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己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登记证书丢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怎么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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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