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禁止养犬区(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体育活动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宾州镇中和、枫江、新城、建设、临浦、永武、城中、城东、仁爱、镇兴、兴仁、中靖太、商贸城、同仁、南街、三联社区;黎塘镇仁爱、解放、民主、建设、金龙、永安东、永安西、中营、城南社区)外的其他区域。 法律依据: 《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养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一)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并将犬只送交收容救助场所的; (二)已合法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已合法登记犬只且已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在送交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南宁市养犬登记证; (二)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出具的收容救助犬只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