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多余的宅基地国家是不是要收回? |
释义 | 不可以的,农村土地确权一人两处宅基地将会被及提升收回一处,建议将一处转让给本村通集体的人。不会有罚款。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宅基地买卖政策土地要收回。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宅基地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非法买卖宅基地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农民户口已迁出农村,就不是该村村民了,村集体有权收回其闲置的宅基地,且不用支付补偿。 农村房屋继承过户流程如下: 1、房屋评估:继承人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房屋进行评估; 2、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办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 4、继承登记: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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