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