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奖金是否应该进行税收筹划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合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救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