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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释义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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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