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释义 |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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