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上下班迟早早退,除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进行罚款,但可以给予警告之类的处罚。劳动者经常迟到、早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规中没有规章迟到、早退。只有明确病假,事假等假期的薪资计算方法。但是公司人事部门可以制定出一整套关于迟到早退的薪资处置计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记住,站在单位角度上来说,迟到早退扣除的薪资不能用“罚款”来解释。 企业只要在没有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合理的条约来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国家是容许与维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同时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依据: 《薪资支付暂行规章》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薪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资标准,则按最低薪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