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只做笔录没有法官进行调解,后来就直接下判决书,不准离婚,为什么? |
释义 | 您好,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是法院因为您的起诉状或其他原因裁定驳回您的离婚诉讼。《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必须开庭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开庭审理,审理时除非是简易程序,否则会包含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诸多环节,随后法官会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若您确定排除上述情况,确定描述的事实是准确无误的,则建议您立刻上诉,并且前往上级法院举报该案件审判程序违法。 正常诉讼离婚程序,包含: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审理结束以后,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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