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轮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理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完善企业产权保护制度,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优化国有企业控制权分配,实现激励约束相容,对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率,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提高效用发挥着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当前建立现代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本质区别,目的是不同资本的优势互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是以维护和积极扩展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