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 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他们所拥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而得名。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纪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请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限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在香港入境;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要求,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要求,均属无效;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拥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遗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 临时身份证 的功效,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资料(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