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带个人身份证明、与接受劳务单位 签订的合同 (或接受劳务单位的证明)、足额税款直接到地税服务大厅开具。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法票”办法,普遍采用一窗式服务,即,一个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事项。支付给个人的劳务,因为没有发票所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劳务发票,实际就视同个人为一个可以营业提供劳务的独立体,因为这个独立体不是公司或个体户,所以需要代开发票。劳务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开具劳务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劳务发票开具申请单。 2、 税务登记证 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 3、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支付工资清单。《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一、基本原则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