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工委和党委的区别如下: 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或四年。党委的职责主要是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党工委的委员都是根据党的集中制的原则由选举产生的。党工委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地区的全面工作或本机关党的工作。 在基层党务工作实践中,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等名词经常遇到,而这些名词的内涵外延、目标要求、联系区别等散落在不同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