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了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