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四制工作法即“目标制、项目制、责任制、考评制”四制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四制”工作立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作为主要内容,把领导科学发展、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质量和效果作为核心指标,努力构建积极活跃、健康向上、团结友爱的政治生态环境,促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积极的稳定观,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自觉转变发展方式,积极破解发展难题,努力提高发展质量。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是“四制”工作法的基础。“四制”工作综合考评实行分类考核,优化考核指标和分值权重,强化对单位各层级岗位的监督管理和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分析研判,力求考评结果客观、全面、真实、准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