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再审时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在 一审 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 诉讼 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 合并审理 ,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4、《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