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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到期续签申请报告怎么写
释义
    本人自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希望可以续签合同。任何类型的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由于与之前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作基础,会在合同到期之后,选择续签,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续签申请书是不一样的。
    合同续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自年月日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这一年的学习与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日常的工作管理作为一名办公室的勤杂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及宿舍的卫生清洁工作、会议室、接待小餐厅的日常管理,每天积极应对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工作水平虽然我的职务是一名勤杂人员,但要做到优秀,自己的学识,能力等还有一定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马虎应付。这一年下来感觉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进步,协调能力及处理问题等各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3)存在的问题本人能认真地开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我踏入社会不久,经验不足,在一些工作细节上还考虑不到位,以致于工作起来有时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业务知识不足,以后我将加强对办公室后勤工作等各方面的学习,以知识弥补不足。
    (4)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积极认真配合同事搞好办公室的各项后勤工作。
    2、加强学习,拓展知识面,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优化工作质量。
    3、努力改正自身缺点,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热情、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一、合同期满后可以视为自动续签吗?
    该情况是否视为续签有待商榷。事实上,在《劳动法》颁布后,对于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上,已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保护下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同在于,劳动条件是以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确认废止了7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拟修订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行有效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虽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因级别较低没有列入修订范围,但该文件第14条规定却与《劳动合同法》第10条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虽然许可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超过这一时间是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为代价的。
    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约束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具备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续签一次。”但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续签只能适用一次。在2008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在职工未书面确认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约定:“第二次或者以后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再续签”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按续签劳动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将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每月(无1个月的过渡期)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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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