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可以任股东吗 |
释义 | 在职教师可以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在职教师只是享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内,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或者营利组织兼任职务。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但不可以做公司法人或者公司的职员,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我国从业教师的禁止行为: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低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狗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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