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十八项制度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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