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一到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公积金全额提取手续: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