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执行方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意见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 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监督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八条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