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萝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一、雇佣关系是否可以走劳动仲裁 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雇佣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规定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直辖市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等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可聘请法医参加。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卫生行政机关,由卫生行政机关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医疗事件的日常事务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都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根据卫生部有关行政解释,鉴定委员会仅承担对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它不具有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最终核定权和任何处理职能。因此,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不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且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属实和确认后才能作为依据。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依据只是一种证据。因此,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起诉,法院不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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