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就是说高于乡政府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我国共有五级: 国务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市(地级、副省级)政府——县(县级市)政府——乡政府本来的村级撤了,变成了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因此,“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区”为宪法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设的区的相关规定,应当排除县级市,县级市即便下设区,由于下设的“区”不属于宪法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下设的区,因此,该县级市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是地级市以上的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