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文书送达有以下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