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公积金可以代扣还月供么 |
释义 | 异地公积金不能代扣还月供。 公积金的获取及应用是有要求的,首先不可以异地通过公积金办理按揭贷款,公积金只能在当地及其市瞎县所应用,次之在异地选购商品楼,只能在按揭贷款审核下来之后而且还款一个月才可以获取公积金,在之后也只能按年获取公积金。 异地公积金是不能抵扣月供的,公积金只能在缴纳归属地使用。假如想应用只能根据选购首付房地产的房地产商的资质,在对应的要求中能不能获得一条绿色通道,别的没有办法,由于公积金是公益性独立机关事业单位,没什么别的方式可以特例。 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三种情况: 1、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 很多城市都是支出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省内异地指的是在同个省份中,在A市交公积金在B市贷款,比如洛阳、兰州、昆明等城市都是支持的。购房者在这些城市买房都可以跨城市使用。 2、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 全国异地就是在不同省份的城市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支持全国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城市比较少,只有青岛、深圳等等,购房者想要使用的话要了解各城市的政策。 3、跨省公积金异地互贷 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所缴存的公积金回户口所在地买房,目前可办理跨省公积金互贷业务也不是太多,有南宁等省会城市可支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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