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报人员: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依据本制度如实申报收入。申报的范围:工资、各类资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时间要求: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 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处纪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法律依据: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