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2.申请原则 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登记的申请。由于土地登记是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不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逾期不申请登记的权利人还要给予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要由土地权利人和义务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方式有权利人单独申请和权利人与义务人共同申请两种。初始土地登记通常要用单独申请的方式,变更土地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则通常采用共同申请的方式。 3.审查原则 土地登记规定的审查有三个层次:一是初审,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负责;二是审核,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不经过审查的土地权利不能登记。 4.公示原则 土地登记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确认和保护地产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十分严肃而又至关重要的。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 签订租赁合同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土地租赁合同 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 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 出租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