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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抵押权变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释义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更登记需要的材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
    2、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3、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二、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怎样的
    (一)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要发生的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三)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提供担保。
    (四)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1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不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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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