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 (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什么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