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应予扣除的利益 |
释义 | (1)中间利息,即在分期支付场合,受害人本应陆续获得的情况下,违约方却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损害赔偿额,此时应扣减未到期的中间利息; (2)因违约实际减少的受害人的某些税负,主要是指商业性的税收; (3)商业保险金,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后,此时将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赔偿义务人可得主张扣除; (4)社会保险金; (5)以新替旧,新旧间的差额为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应予扣除; (6)毁损物件的残余价值; (7)原应支付却因损害事故而免于支付的费用; (8)原本无法获得却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 一、减轻损害原则是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标准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坚持一条“世界规则”,即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主张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其次,当不止一种请求可供选择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如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收取了货款而不交付货物,守约方可以在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交易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如亏本则会选择前者,如盈利,则会选择后者,同时请求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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