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就业证有下列用处:就业证主要用于记载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动态内容,是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求职登记、就业再就业、参加和享受社保、办理退休手续的必备证件,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有效凭证。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