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二)符合食品生产卫生标准、卫生规范;(三)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全程管理档案;(四)有两名以上经所有权人或被委托机构培训合格的绿色食品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实行清洁生产。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证绿色食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