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知识产权的构成是什么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人们在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便于说明,我们且把这种专有权物化为企业资产,即智慧财产。企业知识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无形资产,它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只有同时具备下述构成要件的无形资产,才构成知识产权。 (1)创造性,即所有人的知识产品与他人相比有自身的特点或进步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财产,顾名思义是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获得的智力产品,它必然蕴含着人类无限创造性思维。例如《 专利法 》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各知识产权所包涵的创造性程度各有参差,但无论如何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非物质性,即智慧财产并无独立实体,需依托某种实体而存在。所有人对智慧财产的占有表现在对知识的利用和认识上,而非对实物的控制上。如专利,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占有,并不表现在对专利产品的占有,而是对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技术或外观设计的占有,技术和设计均系非物质性的。 智慧财产的非物质性,令其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非但多次使用不会消耗;即使转让他人,所有权人仍可占有、使用,因此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的、长期的经济利益,系每个企业不可多得的重要资产。 (3)授予性,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专有权。它包涵了两层含意:一是法律赋予特定的人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同取得知识产权的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二是产权的取得方式,除 版权 为自然取得外,一般为登记取得,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后,决定是否授予所有人。如专利权须经由专利局授予; 商标权 由商标局授予;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由机电部、版权局共同授予。 上述三要素,相辅相承,互为依托,缺一不可。知识产权内容上须具备创造性;形式上须具备非物质性;取得方式须具备授予性;同时具备三性,才构成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总体上包括:工业产权、版权、高新技术产权三大块。 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基于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从狭义上讲,工业产权的内容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商业秘密 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权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由不正当竞争权引申出的商业秘密等。 版权,在我国又称之为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自己在科学研究、文化诸方面的著作或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高新技术的产权,主要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工程及卫星、电缆传输等等高新技术成果。 充分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的构成及内涵是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的关键。做好这一步,有利于将企业知识产权正确分类汇总,便于日后进行管理评估。 《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以上就是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网 找律师 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法律客观: 如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应该服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此有具体规定。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国《公司法》第80条和第82条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做出了类似的法律规定。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条、《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都规定,企业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投资方式。3.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明确规定可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该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