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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导致电子证据效力弱的主要原因
释义
    律师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和环境等因素,其效力往往比传统纸质证据要弱。导致电子证据效力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来源不明。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和数据,但是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往往不明确,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证据真实性难以保证。由于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篡改、伪造或者删除,因此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证据完整性难以保证。在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电子数据可能会出现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等情况,导致其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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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