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特别自首,特别自首的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特殊性表现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上。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有哪些 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三、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有什么区别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结语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特别自首可作为自首情节进行认定,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并要求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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