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虚假债权债务关系 |
释义 | 虚假债权债务是指当事人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的。如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转移财产;公司股东虚构债权债务以抽逃出资等等。 一、吸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 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有: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后不生效的条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包括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中有非法的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推逃出资的有哪些情形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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