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选举程序 |
释义 |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 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 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期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日期,选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7、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公证员予以公证: (1)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持有的文件。 (2)在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期限期满前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名单。 (3)在本公约规定的期限前送达的选票数。 (4)在选举日收回的选票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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