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尤其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目前,环境教育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主要通过政府文件布置、依靠领导重视推动,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导致环境教育“虚化”和“弱化”。因此,亟待通过立法,推动环境教育工作不断深入。一是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二是需要以法律保障环境教育纳入现行学校教育体系;三是需要以法律保障各类社会化环境教育工作依法开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