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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生前立了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继母和全部儿女都签了字。法律上承认吗?
释义
    你好!若该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即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是有效的。若该遗嘱为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则该份遗嘱很有可能无效。
     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因此只要是父亲亲自书写并且前面标注年月日,即为一份有效的遗嘱。继母女儿签字,不会导致遗嘱无效,但是没有作用。
     但是若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则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只规定了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人员: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能力人,或其他没有见证能力的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继母和全部女儿明显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该份遗嘱可能无效。
     所以,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或聘请律师代为起草遗嘱,这样既能保遗嘱人的意愿能够有效落实,也能确保继承人不会因为遗嘱反目成仇,陷入继承官司之中。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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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4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