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契税滞纳金从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契税滞纳金是一种经济仲裁措施,对象为那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能理解为是一种处罚,契税滞纳金是根据契税拖欠的天数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的,拖欠的时间越长,它所收取的契税滞纳金费用就越高。 契税的特征如下: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