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天津市大病医保的群众,若在后期不幸患上医保范围内的疾病并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可继续使用大病医保报销。天津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并不复杂,尤其是联网结算服务开通之后,参保人员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 如果参加天津大病医疗保险患者所在的医院已实行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只需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缴费窗口结算即可,个人只要缴纳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如果不能实现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应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带上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疗票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至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并接受初审;之后,定点医院会将信息呈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若审核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会向参保患者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报销流程: 方式一:出院直接联网结算即可,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方式二:未能联网结算的,先由个人垫付,然后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资料: 1、住院医疗票据;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小结; 4、社会保障卡; 5、身份证; 6、《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 7、《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需提供); 8、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异地急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